当前位置:首页/三大建设/法制建设

司法拘留促履行 强制执行解民忧
发布时间:2024-08-08 09:58:49作者:石林县法院来源:石林长安网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执行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妨害诉讼活动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

2

案情回顾

近期,石林县法院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顺利执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有力打击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张某与李某相邻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一、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自家西面大门处与李某家相邻的围墙;二、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自家南面与张某家相邻围墙;三、由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粉刷张某家北面从上至下全部外墙。”该案件生效后,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张某向石林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石林县法院执行局多次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与此同时,石林县法院还从执行监督、群众监督的角度邀请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及乡镇职能部门共同化解该起纠纷。为从源头上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石林县法院从善意执行角度进行了多次调解,但被执行人仍然明确表示拒不履行义务。据此,法院对李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在被执行人拘留期间,执行人员持续加强与李某家属沟通,说明利害关系,通过做通家属思想工作,促使被执行人家属深刻认识到不能逃避法律责任,由家属代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同时,执行人员根据案件执结的结果,对履行义务完毕的被执行人依法解除司法拘留措施,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矛盾。

此次执行工作既有力度也有温度,有效避免了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胜诉当事人权益得到有效兑现。下一步工作中,石林县法院将持续运用好强制执行这一利器,充分发挥震慑作用,有效打击被执行人侥幸心理,达到执结一起、教育一片的效果,用实际行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法条链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以下是司法拘留的主要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员职责》规定:“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应当依法定或规定程序办事,履行法定手续和采取合法措施,做到依法、文明执行。”“执行员凭完备手续经批准,可以对妨碍执行的有关责任人,实施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员不得无视事实和法律,不经审批滥用执行措施。”

此外,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被拘留人对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