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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八号检察建议 助力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发布时间:2022-06-01 17:31:49作者:石林县检察院来源:石林长安网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建【2022】1号(总第8号)检察建议,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石林县重大安全风险,妥善应对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石林县检察院针对石林县工矿企业擅自建设使用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通过公益诉讼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以点、面相结合开展专项行动,推动区域内同类问题的联合整治与系统治理。

石林县目前共有非煤矿山23家,主要从事采石和采沙业务,矿场多位于山区,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工程机械作业,为便于矿山机械加油,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且油罐设置随意,消防设施配备不齐全,无防雷电防静电设施,用油操作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突出。同时部分企业还存在储油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油液泼洒渗漏,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废机油随意堆放、处置,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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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石林县检察院在走访摸排中发现该线索并立案。通过查勘现场、调查及向属地乡镇(街道)和环保、应急管理等部门核实,查明石林县23家矿山企业擅自建设的29个自备储油加油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环保、气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未经属地乡镇(街道)备案,未报相应的部门审定,且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即投入使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储油罐体直接暴露在外,无任何遮挡物,锈蚀严重;管理松散,无专人管理,现场未悬挂禁止吸烟、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储油罐附近有大量的杂物,距离员工宿舍近,无防雷避雷措施等问题,存在较大火灾和安全事故隐患,相关部门未能形成监管合力。同年3月24目,石林县检察院向依法负有监管职责的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环保、气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共11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联合对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点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气象灾害防御、油品来源与质量等方面隐患开展综合治理,联合开展调查处置,同时做好全面的排查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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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对接协商,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涉自备储油设施的相关企业到石林县螺蛳塘村委会建强石英沙厂参观标准储油设施。2022年3月24日,石林县检察院牵头组织相关监管单位对上述23家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点进行听证,根据存在的问题和行业监管要求,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的意义建议。责令涉自备储油设施的乡镇加大监管力度,对设置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提升。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涉及的23家非煤矿山企业完善了消防设施、防雷电设建设与验收。2022年5月18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备储油罐排查和整治专项行动,按照分类处置原则,推进行业整治和规范提升,通过此次专项活动,进一步的规范了石林县非煤矿山储油罐的管理,石林县应急管理局还制定了《石林彝族自治县非煤矿山储油罐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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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石林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应急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采取联合调查、现场查勘、分类指导等方法,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与县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引起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设施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奠定了基础。部分矿山企业自备储油加油点存在安全隐患、消防设施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危及企业健康发展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该类问题往往涉及多个监管部门,存在监管盲区和漏洞,自备成品油也是工矿企业的刚性需求,不能简单的加以取缔。

本案中,检察机关监督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分类施策,联合开展调查处置。从源头上规范畅通新增企业储油加油设施建设审查审定程序,支持和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建设,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强化行业自律,切实防范安全风险。同时以点带面推动全县深入开展企业自备储油加油行业专项整治,为维护民营企业安全健康发展,推动全县综合治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