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除常见金钱债权给付类型外,在基层法院还存在大量的邻里纠纷、田间界址、排除妨害等涉及民生、民利的行为执行。特别是因土地等田间界址纠纷形成的返还土地等案件,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易引发激烈对抗,如果执行不当不仅会影响和谐乡村建设,还可能出现民事转化为刑事等严重后果。
近日,石林县法院执行局坚持依法执行原则,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借助基层组织力量,通过沟通和说服教育,成功执行完毕一起返还土地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尖锐的矛盾,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本案中,洪某甲、张某某、洪某丙与洪某乙系亲戚。2019年12月,洪某甲(残疾人)与洪某乙签订《换地协议》,约定洪某甲将名为“大冲”的土地换给洪某乙管理耕种,由洪某乙支付3万元给洪某甲。2020年6月,共同权利人张某某、洪某丙以洪某甲擅自处分共有物,且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向石林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洪某甲与洪某乙签订的《换地协议》无效,将名为“大冲”的土地返还给洪某甲、张某某、洪某丙。石林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洪某乙于判决生效30日内将位于石林县某村地名为“大冲”、面积约为1.65亩的土地返还给洪某甲、张某某、洪某丙,并由洪某甲、张某某、洪某丙将3万元换地款返还给洪某乙。判决生效后,洪某乙一直未主动履行返还土地的义务,洪某甲、洪某丙向石林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收到案件后,向被执行人洪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洪某乙应当主动返还土地并有权申请执行3万元换地款。同时,执行员亦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洪某甲、洪某丙给付3万元换地款的义务,洪某丙于2021年11月主动将3万元案款交到石林法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某乙态度强硬,表示洪某甲还有平整土地的费用未给付,在该费用的争议未解决之前拒绝履行返还土地的义务。鉴于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系亲戚,执行员判断如采取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矛盾激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便多次电话沟通,上门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告知洪某乙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执行前,执行干警采取三项行动,推动执行工作开展。一是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通过释法明理,让被执行人了解法律、理解法院工作、配合执行工作;二是到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详细勘察,与双方当事人确认诉争土地边界、明确执行范围;三是反复沟通、斟酌执行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确保执行行动顺利进行。
执行员认为案件的核心是要找到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因而要充分运用当地村委会的协调功能,在多方助力下化解矛盾。2022年5月19日经与村委会协调、沟通,石林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毕向红带领执行干警、当地村委会干部,共同来到讼争土地。各方集思广益提出了多种解决方案,包括现场测量土地面积、重新划分四至界限等等。但协商期间双方多有摩擦,每当一方诉求得到满足后,又进一步提出更高的不合理要求,洪某乙表示田间道路由其出钱修筑,要求洪某甲、洪某丙补偿费用;洪某甲、洪某丙表示愿意补偿费用,但要求恢复土地权利证上四至界限原貌。法院、村委会从双方亲戚关系、相邻关系以及使用便利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反复考虑、反复斟酌,对双方合理的诉求予以满足,对不合理的要求坚决不予支持,经过努力调解,终于达成当事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以被执行人洪某乙将自家土地的排水沟为界,不足1.65亩面积土地返还给洪某甲、洪某丙,双方当即定下界桩。至此,一场长达两年的返还土地纠纷划上圆满句号。
石林法院以扎实的工作作风、优质的司法服务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针对执行案件中的难点案件研究可行性执行方案、组织全局干警与执行困境碰真动硬,用心办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解决当事人反映的突出问题,真正为案件当事人排忧解难,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