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县社区矫正对象李某被撤销缓刑送交看守所执行原判刑罚。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以来,石林县首例因社区矫正对象不遵守法律法规被依法提请撤销缓刑的典型案例。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男,石林县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石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判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9月29日起至2022年5月28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李某于2021年9月29日到石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入矫报到,进行入矫教育谈话,办理入矫相关手续,次日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在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已多次明确告知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司法所在每月信息化核查中发现,李某未经审批2021年10月外出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2021年12月外出至云南省曲靖市,司法所与李某核实相关情况,其承认不假外出的情况,并保证以后一定经过审批后再外出,因不假外出先后给予李某一次训诫和一次警告。2022年2月因未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公益劳动,给予李某一次训诫;又于当月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给予李某警告一次,其后李某依旧存在未按要求通过“在矫通”每日打卡、每周电话汇报的情况。这些行为充分反映出李某对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认为自己犯罪情节轻微,不珍惜矫正机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集体研究,2022年4月,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22年5月,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决拘役六个月。
石林县危险驾驶罪社区矫正对象所占比重较大,且该类社区矫正对象刑期较短,认罪悔罪不深刻,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社区矫正意识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难度较大。此次对李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管理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