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8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未司办对6名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临界预防。
该案系1名未成年人无事生非,邀约5名未成年人殴打、侮辱另一名未成年人,致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案件。县公安局按照《未成年人临界预防案件办理办法》将该案移送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6名未成年人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决定对6名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对家庭教育不当的家长督促监护。
训诫前,经与双方沟通,由行为人与家长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训诫过程中,检察官向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说明案件事实以及审查结果,并询问了当事人的意见,释明相关法律政策及拟开展训诫的目的和意义,向到场的6名未成年人现场宣读《训诫词》,告诫他们要改正采取武力蛮横解决矛盾纠纷的错误思想,教育他们做一名合格的学生,努力学习,积极向上;向监护人发出“量身定制”的《督促监护令》,指出他们在教育孩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正的方案。石林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向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阐明该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管教和约束。6名涉案未成年人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充分认识到错误,表示会吸取教训,改过自新,不再犯类似的错误,认真学习;其监护人承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并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帮助表示感谢,会积极配合后续开展的矫治帮教工作。
石林县检察院通过对涉错未成年人进行训诫,制发《训诫词》,向监护职责不到位的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旨在事前预防,从源头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