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袭警罪对王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袭警罪入刑以来,石林县首例袭警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妨害公务中暴力袭警的规定,根据新公布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暴力袭警的行为明确以袭警罪定罪处罚。至此,袭警罪作为新罪名开始入刑,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2021年5月7日,石林县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2021年5月4日18时许,王某某驾驶一辆仓棚式货车停靠在高速路紧急停靠带检查车辆,开展高速路巡逻执勤的交通民警见状便上前询问,询问中发现王某某所驾车辆有非法改装嫌疑,并经警务通查询核实,便要求王某某出示驾驶证件作进一步核实,王某某见状便爬上车位反锁车门,拒不出示驾驶证件,不配合民警执法,不顾劝阻和警告,先后三次驾车顶推执法民警,试图驾车逃离。
石林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审查案件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并组织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就相关新修改的法律法规再次组织部门学习。结合案件证据事实,依据新修改的刑法规定和新确定罪名,检察官联席会一致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暴力袭警,最终改变公安机关报捕的罪名认定,依法以袭警罪作出逮捕决定,并提出继续侦查提纲,确保该案后期做到快侦快送,快诉快审。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近年来,一线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遭受违法犯罪分子人身攻击的暴力侵害,或暴力威胁,或驾车脱逃、毁灭证据等影响恶劣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不仅危害到了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还损害到了国家法律权威,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快速开展调查处置、准确认定犯罪性质,依法追究惩处,符合新时代法治精神,顺应时代发展和民众期盼,有利于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树立起“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相信法治”良好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