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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9:16作者:石林县公安局来源:石林长安网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全县范围内对各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0871—67795319。

(二)微信举报:通过关注“石林警方发布”微信公众号举报。

(三)当面举报:可到交警大队、派出所进行举报。

二、举报范围及奖励标准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每起奖励200-1000元。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每起奖励50-200元;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每起奖励200-500元。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每起奖励50-300元。

(四)在道路上有飙车、竞逐竞驶等行为的,每起奖励100-300元。

(五)客车、货车、摩托车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每起奖励50元-500元。

(六)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每起奖励50-300元。

(七)其它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视具体违法行为每起奖励501000元。

三、举报须知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联系电话等,公安机关会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二)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客观真实存在,提供的视频、图片、文字应当清晰、准确反映交通违法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驾驶人、违法事实等信息,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核后可以转为处罚证据或可以根据举报内容进行查处的。

(三)同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公民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举报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在本通告所列举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内的;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或者正在查处的;举报人拍摄的交通违法视频、图片、文字不清楚,无法确定违法车辆和驾驶人的;举报人为承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

(五)严禁举报人采用违法方法或危险方法收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六)交警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将对举报照片、视频、文字进行认真审核,对经审核有效的举报,将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奖励兑现。

(七)本通告由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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