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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5-25 09:44:40作者:石林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来源:石林长安网

为进一步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维护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石林彝族自治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整治期间查获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0831日。

二、整治范围

石林县辖区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城区道路及餐饮、酒店、娱乐场所等周边路段。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车辆:客运车、大中型货车、面包车、摩托车、拖拉机、电动车、无牌无证车辆、假牌假证车辆。

(二)重点违法行为:超员、超速、超载、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假(套)牌假证、机动车逾期未审验、摩托车违法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未系安全带、驾驶报废车辆、涉嫌盗抢车辆、非法改装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重点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四)超速行驶的,视情节记3-12分、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五)驾乘摩托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对驾驶人记2分,处50元罚款;对乘车人员处50元罚款。

(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依法处罚款50元,并按规定进行记分;乘客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罚款50元。

(七)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机动车超员的,视情节记3-12分、处1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九)货车超载的,视情节记3-6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驾驶无牌无证车辆的,记12分,处200元罚款。

(十一)驾驶假牌假证车辆的,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驾驶报废机动车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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