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林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在对看守所羁押人员进行入所检察时,发现当天新收押的一名犯罪嫌疑人罗某冰可能是社区服刑人员,经过向司法行政机关了解核实并与罗某冰本人谈话,确定罗某冰系板桥司法所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重新犯罪被刑事拘留。县检察院建议县司法局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罗某冰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今年以来,石林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加大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在对脱、漏管进行及时监督纠正的同时,跟进追查脱管人员去向,督促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社区服刑罪犯及时提请收监,其中矫正期内违反监管规定被多次警告者2名、矫正期内重新犯罪被石林县看守所和其他县区看守所羁押4名、社区矫正期限届满后才被发现矫正期内重新犯罪2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县检察对以上8人均已经及时向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县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检察意见均被采纳,目前已经收监执行1人。
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面对枯燥乏味的日志、台账、文书、帐表、判决、各种电话汇报记录及思想汇报材料的检察中,始终保持灵敏的职业嗅觉,善于发现和纠正问题,不仅有力促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发展,还有效避免了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人员进行判决时可能存在的对撤销缓刑的遗漏,切实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