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专题三

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4-10-12 10:58:27作者:石林县法学会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石林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政法部门、综治维稳部门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石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县级地方组织,受中共石林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全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法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县情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发挥本地人才、智力优势,参与组织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促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决策能力。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本地司法机关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按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分析研判,为相关办案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  组织和引导县级法学研究,加强法治研究成果转化和信息交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参与法律宣传,促进基层法治文化创新。

  第十条  组织县法学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调研,积极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要求,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反映本县广大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法学会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评选本县优秀法学成果,参与表彰先进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指导、协调本县法学各类研究会开展工作,积极发展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织与外地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完成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法学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县法学、法律团体及与法治建设相关的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县法学会批准,即为县法学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申请报经本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县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每两年至少报送一篇法学研究课题报告,连续两年无报送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学术交流研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学术成果、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法学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报送的课题可参加法学会评奖,优秀成果入刊后可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县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处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长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法学会办公室为本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本会批准,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或系统可以设置个人会员联络组,联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或系统的个人会员开展各项活动,落实本会有关事务。联络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组个人会员选举产生,或由本会指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会费;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费收取:团体会员一年1000元/家,个人会员无须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全面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