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法学界、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石林的重要力量。担负着繁荣法学研究、推进法治实践的重要职责。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政法部门、综治维稳部门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多学科、多门类的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推进依法治县,建设法治石林,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会按照自身特点,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是中国法学会的县级地方组织,受中共石林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委托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全县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法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参与政治协商、科学决策和民主监督,对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结合县情为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七条 发挥本地人才、智力优势,参与组织县委、县人民政府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促进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依法决策能力。
第八条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对本地司法机关的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按领导批示或相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分析研判,为相关办案部门提供参考意见。
第九条 组织和引导县级法学研究,加强法治研究成果转化和信息交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积极参与法律宣传,促进基层法治文化创新。
第十条 组织县法学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基层调研,积极反映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要求,推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反映本县广大会员和法学界、法律界的意见和要求,切实维护法学会会员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评选本县优秀法学成果,参与表彰先进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营造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指导、协调本县法学各类研究会开展工作,积极发展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织与外地法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完成县委政法委及上级法学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县法学、法律团体及与法治建设相关的团体,可提出申请,经县法学会批准,即为县法学会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中,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或法律工作实践经验,并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的人士,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法学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申请报经本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县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每两年至少报送一篇法学研究课题报告,连续两年无报送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本会重大事项的讨论;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学术交流研讨和其他活动;
(三)利用本会的学术成果、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提供法学研究成果、信息资料等;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其他活动;
(三)报送的课题可参加法学会评奖,优秀成果入刊后可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二、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理事会,是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的最高领导机构。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由团体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县法学会常务理事会可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织推荐产生。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理事会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一至两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
(一)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二)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举常务副会长;
(四)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二十二条 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决定本会重大活动、重要工作和相关事宜。
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可授权副会长或秘书长处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会长负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法学会办公室为本会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经本会批准,在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或系统可以设置个人会员联络组,联络组负责组织本单位或系统的个人会员开展各项活动,落实本会有关事务。联络组组长、副组长由本组个人会员选举产生,或由本会指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会费;
四、社会赞助;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会费收取:团体会员一年1000元/家,个人会员无须交纳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配备(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县级相关部门的财务审计。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全面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政法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石林彝族自治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法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