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管理,清理整治违规机动车,营造平安、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012-7258)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城市观光车”、“老年代步车”、“燃油助力车”、“两轮摩托车”等安全隐患突出车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按相关标准应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燃油助力车”,按相关国家标准应为两轮摩托车或者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改装机动车;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四、经营车辆销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销售。不得无证照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不合格产品或者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车辆。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经查属于机动车的,对无牌无证行为予以处罚,不属于机动车的,第一次责令其不得上道路行驶,自第二次起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通告第二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七、违反本通告第三条对机动车进行拼装、改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装车辆予以收缴,对非法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并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通告第四条,无证照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经营不合格产品或者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车辆,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871—67795321
特此通告
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
二0一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