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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私护照换发须知
发布时间:2014-08-27 07:46:20作者:石林县公安局来源: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换发及相应的换发加注和曾持证加注。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二、申请条件: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过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提交材料:

  1、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完整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打印、自助填表机打印均可);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昆明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1份。

  2、我市常住户口公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集体户口的交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原普通护照并提交复印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无常住户口),交验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薄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5、交验原普通护照并提交复印件。

  6、与换发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2、护照换发申请受理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护照剪角作废后退还申请人。

  3、申请人最多可申请3个曾持护照号码加注。

  4、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五、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 (受理当日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护照    200元/本

  加注   20元/项次

七、咨询电话:0871-63144695

本服务指南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