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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私护照变更加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4-08-27 07:43:53作者:石林县公安局来源:

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昆明市辖区范围的公民、所属部队或者工作单位驻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以及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因私普通护照的加注。

  申请人需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现场签名、采集指纹,并回答有关询问。

二、办理条件:

  1、曾用名加注

  2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加注

  3、曾持照加注

三、提交材料:

  1、请用黑色墨水水笔或钢笔以正楷字完整填写《中国公民普通护照申请表》1份(自行下载打印、自助填表机打印均可);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光面彩色照片(相片大小:48×33mm,头部长度:28-33 Mm,头部宽度:21-24 Mm)1张,附昆明市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1份。

  2、我市常住户口居民,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口的交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交验有效普通护照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无常住户口),交验有效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户口薄等)、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委托他人陪同,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现役军人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因私普通护照的证明。

  5、提交需加注普通护照原件。

  6、提交需作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证明材料请按A4纸标准提交。相关材料原件不符合标准的,交验原件,提交符合标准的复印件。

  2、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资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3、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

五、工作时限:

  1、4个工作日完成受理、审批,上报省厅。 (受理当日除外)

  2、按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需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或者发函核查的,调查及发函核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20元/项次

七、咨询电话:0871-63144695

本服务指南由昆明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